(2016)豫01民终4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备战与宋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备战,宋文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备战,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生,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上诉人牛备战因与被上诉人宋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牛备战未按照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现已超期且牛备战仍未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备战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