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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54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