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01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胡XX,商丘市梁园区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