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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施水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水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26号罪犯施水华,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5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水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归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以(2001)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5月1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水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后勤保洁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8分。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500元,票据号00852099。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水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