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熊寿明诉马生海、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寿明,马生海,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熊寿明,男,汉族,1971年9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马生海,男,回族,1968年4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马勇,男,回族,1981年8月生,现住新疆。熊寿明诉马生海、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新2826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勇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2080元,本院于2016年0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解决,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826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