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龙执补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容燕、廖振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燕,廖振莲,赖允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龙执补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容燕,女,1978年3月8日,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廖振莲,女,1952年7月16日,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赖允员,男,1972年9月21日,住龙南县。本院于2004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容燕、廖振莲与被执行人赖允员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赣中刑一终字第4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44127.2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赣中刑一终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