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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XX于与马泽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于,马泽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821号原告XX于,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马泽山,男,生于1964年4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XX于诉被告马泽山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XX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XX于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来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