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朝精与黎朝满、黎文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精,黎朝满,黎文早,黎文进,黎文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596号原告黄朝精,农民。委托代理人翟专荣,退休教师。被告黎朝满,农民。被告黎文早,农民。被告黎文进,农民。被告黎文军,农民。原告黄朝精与被告黎朝满、黎文早、黎文进、黎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朝精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要补充调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朝精负担。审判员 冯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