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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富贵诉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联丰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贵,遵义市高坪镇联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徐富贵,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学友,系原告徐富贵女婿。被告遵义市高坪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负责人王世昌,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贵发,系该村委会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富贵诉被告遵义市高坪镇联丰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徐富贵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富贵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