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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东平镇范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东平镇范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东平镇范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东平镇。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平镇范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