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行政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张洪声,张卫东,张利利,张丽雅,张燕斌,张习东,张慧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城区二龙路27号。被执行人张洪声,女,1927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利利,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雅,女,1946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斌,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习东,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慧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声、张卫东、张利利、张丽雅、张燕斌、张习东、张惠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声、张卫东、张利利、张丽雅、张燕斌、张习东、张惠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声、张卫东、张利利、张丽雅、张燕斌、张习东、张惠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洪声、张卫东、张利利、张丽雅、张燕斌、张习东、张惠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