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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叶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叶建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330号原告王玉平,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王玉伟,男,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原告王玉平弟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建林,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叶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