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保令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婚后,被申请人经常因亲戚关系、抚养小孩等琐事对申请人施暴,造成申请人多处受伤,申请人不堪忍受曾向派出所报警,并向法院提交了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福明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时危险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其本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其近亲属有殴打、恐吓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要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徐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潮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