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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萍与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周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光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萍。上诉人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侵权纠纷,应移送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聚信美家居世纪城营业场地租赁合同》中第八章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第十章第四条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合同中的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周萍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固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