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芹与牛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牛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1394号原告李芹,女,1974年3月9日生。被告牛红利,男,1966年8月6日生。原告李芹诉被告牛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红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芹诉称,我在一家家政门市上班,被告也是。我借给朋友2万元钱快还了,被告说:“李芹,你的两万元让我用着吧,你啥时候用,你嫂子(指他老婆)有几十万的保险快到期了,等你用时,随时给你,”我就从家拿了两万元交给他,被告立即给我打了个借条。后来我发现被告不诚实,不地道,就逼着他还钱,他以各种理由推辞,后来我母亲生病住院了,向他要他也不给,再后来被告不到门市上班了,我打电话催要,被告就撒谎、推诿拖延。现在被告接了我的电话说句“我正忙着”后马上挂掉甚至关机。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只好具状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红利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4月份,原告在老朱家家政信息咨询服务部上班,期间结识了同在该服务部临时上班的被告牛红利,2015年7月31日被告牛红利向原告李芹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李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借款人牛红利”。借据内容未显示借款利息如何约定。后经原告催要,该20000元借款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芹与被告牛红利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3月1日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红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芹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1日始,至本院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牛红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子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