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781号原告郭某某,现住吉林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玉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颜竹,现年3岁。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不爱参加劳动,不干活不挣钱,原告规劝,被告还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诉来本院。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颜竹,现年3岁。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庭审中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