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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女与王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9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小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女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按风俗举行婚礼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7月23日生长女王女娃,2001年2月21日生次女王伟英,2002年10月4日生一子王伟波。2012年被告张小平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现感情破裂,2016年1月12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孩子。被告张小平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按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7月23日生长女王女娃,2001年2月21日生次女王伟英,2002年10月4日生一子王伟波。2012年被告张小平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2016年1月12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孩子。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本区大门乡王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应视为感情已破裂。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长女王女娃已成年,次女王伟英、男孩王伟波,因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王伟英、儿子王伟波由原告王某女抚养,抚养费自理;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峰审 判 员  姜元庆人民陪审员  武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