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欣与刘群、边鸿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刘群,边鸿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17号原告赵欣。被告刘群。被告边鸿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与被告刘群、边鸿翔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欣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