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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欣与刘群、边鸿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刘群,边鸿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17号原告赵欣。被告刘群。被告边鸿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与被告刘群、边鸿翔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欣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