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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静、龙祥波、江秉贵、淳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静,龙祥波,江秉贵,淳晓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995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59513N(1-1)。法定代表人:许兵,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阳运斌,公司员工。被告:杨静,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龙祥波,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江秉贵,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淳晓娟,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静、龙祥波、江秉贵、淳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静、龙祥波、江秉贵、淳晓娟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