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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孙金栋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孙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委托代理人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栋。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金栋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2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在仪征市,故仪征法院具有管辖权。百度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孙金栋先向仪征法院起诉,故该院应予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百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百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仪征市并非上诉人所在地,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孙金栋所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表明,仪征市范围内的计算机终端可以查询到孙金栋所提及的相关事项,因此可以认定仪征市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之一。此外,由于被上诉人孙金栋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仪征市,如果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则在该区域范围内会产生侵犯孙金栋名誉权的后果,即仪征市也是侵权结果所在地之一。综上所述,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 鸣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