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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与苏晓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方迩达皮革商行与被执行人苏晓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872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86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