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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卢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卢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404号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亭盛街66号栖湖名苑121幢。负责人范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春,该公司职员。被告卢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卢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