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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梅陇农场与李乃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梅陇农场,李乃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广东省梅陇农场。法定代表人:李梅生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陈贤井、郭伟长,系海丰县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乃果,男,汉族,1944年9月16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梅陇农场燕州管区。原告广东省梅陇农场诉被告李乃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好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贤井、郭伟长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乃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结欠原告2013年度资产经营承包金人民币(下同)17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付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资产经营承包金1780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乃果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2014年3月10日被告结欠原告2013年度承包金共为1780元,被告在欠款单据上签名确认,但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以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结欠原告2013年度资产经营承包金1780元,有被告签名的欠款单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付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省梅陇农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扣除被告李乃果政府的补贴款人民币1780元。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李乃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镜明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