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贾桂芝诉孔庆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3563号原告贾×,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孔×,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