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见微、江盛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见微,江盛松,新乡市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247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端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雪凤,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见微,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江盛松,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新乡市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江盛松。被告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江盛松。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见微、江盛松、新乡市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润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