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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兵与王其根、陆煜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兵,王其根,陆煜生,王国生,王国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1401号原告:卢兵。被告:王其根。被告:陆煜生。被告:王国生。被告:王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兵与被告王其根、陆煜生、王国生、王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达成告庭外和解并已结清款项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兵撤回对被告王其根、陆煜生、王国生、王国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为205元,由原告卢兵负担。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