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郦娄科与余金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娄科,余金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265号原告:郦娄科,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号新山水御园**号****室。被告:余金良,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4********),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门北路*幢***室。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郦娄科诉被告余金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付清案款,原告郦娄科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郦娄科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娄科撤回对被告余金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郦娄科负担。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