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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文继津与刘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继津,刘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26号原告:文继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刘自胜,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继津诉被告刘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文继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继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0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文继津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