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比尔尼克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比尔尼克涂料有限公司,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比尔尼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台湾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袁洪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大兴,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比尔尼克涂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928元,退还上诉人河北比尔尼克涂料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