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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晓凤诉被告田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凤,田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07号原告赵晓凤,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宁武县薛家洼乡仝家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城二号桥附近。被告田野,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宁武县迭台寺乡西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城二号桥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凤诉被告田野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赵晓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晓凤负担。审判长  杜德文审判员  郭振华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