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晓凤诉被告田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凤,田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107号原告赵晓凤,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宁武县薛家洼乡仝家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城二号桥附近。被告田野,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宁武县迭台寺乡西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城二号桥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凤诉被告田野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赵晓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晓凤负担。审判长 杜德文审判员 郭振华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