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修同、刘记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修同,刘记亮,王允景,刘防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2916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袁修同。被执行人刘记亮。被执行人王允景。被执行人刘防震。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修同、刘记亮、王允景、刘防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振 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 福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长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