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继强、肖砚、马成艳、王忠石、毕远辉与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继强,肖砚,马成艳,王忠石,毕远辉,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35号原告尹继强,男,3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翁牛特旗。原告肖砚,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原告马成艳,女,3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原告王忠石,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原告毕远辉,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翁牛特旗。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景水,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显章,男,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艳军,男,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开发区港基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刘勇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继强、肖砚、马成艳、王忠石、毕远辉诉被告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七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继强、肖砚、马成艳、王忠石、毕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继强、肖砚、马成艳、王忠石、毕远辉撤回对被告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