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537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人民陪审员 肖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