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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537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人民陪审员  肖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