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唐圣基、罗桂兰与唐传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圣基,罗桂兰,唐传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财保8号申请人唐圣基,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罗桂兰,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唐传石,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唐圣基、罗桂兰与被申请人唐传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唐传石驾驶的事故车辆湘E×××小型轿车。经审查,2016年2月14日13时许,被申请人唐传石驾驶湘E×××小型轿车从武冈市荆竹铺镇往晏田乡方向行驶,行至晏田乡大坪村路段时,与对向申请人唐圣基驾驶并搭载申请人罗桂兰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2月28日,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6]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唐传石负主要责任。现两申请人已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尚在治疗之中。被申请人唐传石拒不交纳医疗费,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通知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唐传石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圣基、罗桂兰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传石所有的湘E×××小型轿车至武冈市庆丰停车场。扣押时间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