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与周黎黎、罗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罗康强,周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973-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负责人肖茜,主任。被执行人罗康强,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周黎黎,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金堂执字第9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黎黎所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建设巷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权90xxxx5、监证02xxxx4,建筑面积112.30㎡)混合住宅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罗康强、周黎黎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借款本金140000元、违约金4200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360元、执行费32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黎黎所有位于金堂县赵镇建设巷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权90xxxx5、监证02xxxx4,建筑面积112.30㎡)混合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有刘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