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8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德桂与林桂昌、林观荣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桂,林桂昌,林观荣,林锋,林金龙,林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林德桂。被执行人林桂昌。被执行人林观荣。被执行人林锋。被执行人林金龙,成年。被执行人林武英,申请执行人林德桂与被执行人林桂昌、林观荣、林锋、林金龙、林武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桂昌、林观荣、林锋、林金龙、林武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德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座落在北流市六麻镇端寨村三德垌组大胡勺田0.66亩和坎头田0.07亩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桂昌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端寨分社开户行账号为54×××90内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