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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张艳、李君浩、李明会申请执行张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李君浩,李明会,张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生于1985年,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君浩,男,汉族,生于2014年,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明会,女,汉族,生于1953年,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张艳、李君浩、李明会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文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文学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