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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小翠与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翠,张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1号原告郭小翠,女,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翠诉被告张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翠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小翠承担。审 判 长  林曙光审 判 员  党晓凯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