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小翠与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翠,张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1号原告郭小翠,女,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翠诉被告张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翠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小翠承担。审 判 长 林曙光审 判 员 党晓凯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