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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合兴与张贞、张文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兴,张贞,张文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4民初236号原告张合兴,男,汉族,1963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清,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贞,男,汉族,1955年9月29日生。被告张文建,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原告张合兴诉被告张贞、张文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合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清,被告张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建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3月份,由于原告家庭成员多,居住条件差,原告在原宅基地的基础上盖了两间房子,当时两个妹妹还没有出嫁,为了改善居住条件。2015年7月13日,被告强行将原告的两间房屋门上加了一把锁,不让原告住。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自行拆除房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贞辩称,1、这两间房子是我父亲盖的;2、当时盖房子的时候,其中大妹子已经出嫁,这个房子是经俺表姐夫手招呼着盖的;3、我父亲去世的时候,通过俺老表们商量的,原告张合兴说房子不要了,当时也说过要写个协议的,但是老表们都说,这么多人都在呢,不用写协议,后来就没写书面的东西。被告张文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合兴和被告张贞系兄弟关系。二人的父母去世时留了两间房屋,由于发生争执,2015年7月份,被告张贞的儿子张文建在两间房屋的门上加了一把锁。张合兴诉称这两间房屋是1997年自己出资,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帮父母盖的,现在父母去世了,自己是这两间房屋的权利人。被告张贞不认可,认为这两间房屋是当年父母盖的,出资也是父母主要出资的,现在父母过世了,这两间房屋兄弟俩都有份,不能归张合兴一人。该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房锁。即本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争讼的两间房屋确实是当年原、被告的父母遗留下的,但是关于当年建房的时候是张合兴出资建的,还是其父母出资建的,张合兴作为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父母过世时也没有留下遗嘱分配、处置该房屋,包括张合兴、张贞在内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对这两间房屋主张一定份额,主动表示放弃的除外。综上,原告张合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房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合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合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