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常×与李×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付,李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578号原告常,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洋,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付,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现被羁押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付、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明伟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人民陪审员 张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