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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常×与李×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付,李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578号原告常,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洋,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付,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现被羁押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付、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明伟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人民陪审员  张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