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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付海峰申请执行徐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峰,徐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付海峰,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俊达,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付海峰依据已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01246告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俊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海峰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执行费46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付海峰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付海峰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