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涛与沈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沈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61号原告:吴涛,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沈宏杰,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沈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吴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吴涛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