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法定表人:苏芳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沅江路。法定代表人:李彦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347,000.00元汇到法院帐户,现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