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苏常富与陈迪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常富,陈迪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573号原告苏常富,居民。被告陈迪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常富起诉被告陈迪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常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常富撤回对被告陈迪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常富负担。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