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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宁夏凯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凯励辛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凯励辛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蒋庭凤,系该公司经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桂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支付本金20万元,违约金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158元,合计2203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0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