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改叶与吴中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南周流村332号。被告吴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南周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艳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