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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改叶与吴中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南周流村332号。被告吴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南周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艳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