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安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1177号原告兰某某。被告安某某。(缺席)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农历)举行婚礼后即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3日生一女孩安某(现年2岁零6个月)。2016年2月16日,在安徽合肥打工期间,原告从手机上发现被告的非正常言行,质问被告时,被告给原告出具离婚证明一份,称与原告在一起不合适,承诺给原告20万元。原告持该证明回平凉娘家。现原告依法起诉,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同时请求判令原告抚养非婚生女孩安某,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600元/月,直至孩子成年;原告带走其娘家陪嫁物;被告返还原告黄金首饰:黄金手镯1只、项链1条、戒指1枚、耳环一副共计80克;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20万元。被告安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农历)举行婚礼后即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安某。2016年2月16日,原、被告在安徽合肥打工期间,原、被告发生矛盾和争执,被告给原告出具离婚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因男方(安某某)自动提出离婚,和女方(兰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两人达成协议并自愿离婚,离婚后女方(兰某某)可以随时看望女儿,以后男方不会找女方的任何麻烦。因男方现在创业不能赔偿女方,等事业有成,赔偿女方20万人民币,时间2018年5月20日。之后,原告持该离婚证明回平凉娘家居住。原告娘家陪嫁物有:37吋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全套、大衣柜、梳妆台、布艺沙发(四组合)、大理石茶几、三轮车、被子2床及个人生活用品。被告安某某在举行结婚仪式时赠与原告兰某某的黄金首饰,双方已变卖用于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其出具的离婚证明,原、被告的电话录音光盘,以及对安勇的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至今未依法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属于同居关系。现原、被告自愿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协议,依照协议孩子由被告抚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的陪嫁物现在被告家存放,因陪嫁物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带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黄金首饰问题,因双方已合意变卖,原物已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黄金首饰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20万元赔偿款,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20日支付,故该笔债务尚未到达履行期限,原告要求提前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孩安某由被告安某某抚养;原告兰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二、限被告安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兰某某的个人财产37吋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全套、大衣柜、梳妆台、四组合布艺沙发、大理石茶几、三轮车、被子2床及个人生活用品。三、驳回原告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