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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士宝与尤胜田、贾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宝,尤胜田,贾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标题: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990-1号申请执行人:朱士宝,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胜田,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贾成刚,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朱士宝因被执行人尤胜田、贾成刚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规定:“被告尤胜田、贾成刚同意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朱士宝借款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尤胜田、贾成刚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泗执字第00990-1号申请执行人:朱士宝,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南小街23号。被执行人:尤胜田,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高尤居委会尤。被执行人:贾成刚,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燃料公司宿舍。申请执行人朱士宝因被执行人尤胜田、贾成刚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规定:“被告尤胜田、贾成刚同意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朱士宝借款9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尤胜田、贾成刚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平审判员陈幼书审判员彭向阳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赵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