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417号原告:龚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