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丰诉被告高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204号原告:袁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吕万民,前郭县八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宋喜和,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系被告继父。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2016年4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万民、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喜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某某诉称:2015年9月12日,我与高某某经媒人袁淑清介绍认识并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我方通过媒人过给高某某压婚钱1000元、装烟钱1000元,给高某某家三个小孩钱600元。2015年9月17日,我方通过媒手过给��某某彩礼款32000元(花销3000元购买一台电脑),现在我们感情不和分手,故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某返还彩礼款29000元、压婚钱1000元、装烟钱1000元,以上共计31000元。高某某辩称:袁某某到我家看我的时候给了我压婚钱1000元、装烟钱1000元,给了三个孩子共600元钱,共计2600元钱。这2600元钱用于吃饭了,我不同意返还,29000元彩礼款没有给我,我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袁某某与高某某经媒人袁淑清、袁喜荣介绍认识并举行订婚仪式,当天袁某某通过媒人给付高某某压婚钱1000元、装烟钱1000元,给高某某家三个小孩600元钱。另查明,媒人袁淑清、袁喜荣系袁某某旁系亲属。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本案中,袁某某与高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高某某应当将订婚时从袁某某处取得的彩礼款2000元返还给袁某某。袁某某主张高某某返还彩礼款29000元,因其提供的证人袁淑清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袁某某将32000元彩礼款给付给高某某,故对袁某某此主张本院依法不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袁某某彩礼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凤云人民陪审员  乔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山 百度搜索“”